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化農業農村領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斷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持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切實增強農業農村領域市場主體的獲得感,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
(二)工作目標。2022年底前,構建形成全國統籌、分級負責、事項統一、權責清晰的農業農村領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對清單內事項逐項編制發布實施規范;編制農業農村領域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政務服務平臺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制定完善農業農村領域常用證照的電子證照標準,推動電子證照應用和共享。到2025年,實現同一行政許可事項在不同地區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政務服務線上線下協調發展,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電子證照應用制度規則逐步健全,實現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互認互信。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便民高效。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從企業和群眾的需求出發,破除束縛企業發展的不合理障礙,便利企業群眾生產經營與辦事創業,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二)堅持市場導向。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三)堅持法治引領。強化法治思維,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用法治鞏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高監管的精準性、有效性,使改革與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協同推進,相輔相成。
(四)堅持系統推進。建立完善協同高效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推進機制,分級負責、協同聯動,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與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緊密銜接、整體謀劃、統籌推進。
三、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
(一)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并公布國家、省、市、縣四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形成清單體系。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清單編制的責任、程序和要求,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地區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時擬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許可的,應當充分研究論證,并在起草說明中專門作出說明。因修改法律、法規、規章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提出調整申請。上級清單作出動態調整的,下級清單要及時相應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時,要同步申請調整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數據同源、動態更新、聯動管理。
(二)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相關司局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農業農村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農村部門清單”,見附件)中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逐項制定實施規范。按照依法行政、利企便民、準確規范的原則,逐一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防止出現漏項、錯項、含義模糊等情況。相關司局于2022年5月底前將實施規范報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審查后,報送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審核,6月底前通過農業農村部網站、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集中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統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對于地區間實施規范存在差異的事項,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相關司局應當及時了解、及時解決,制定銜接辦法,推動行政許可事項在不同地區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
(三)優化完善行政許可辦事指南。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相關司局要依據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優化完善部本級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于2022年8月底前報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審核,9月底前通過農業農村部網站、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內容,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
(四)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嚴格遵照執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防止在審批過程中出現違規增設條件和材料、超期審批、吃拿卡要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清理整治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實施的變相許可。加強《農業農村部行政許可實施管理辦法》的宣傳培訓和貫徹落實,規范行政許可條件的設定和調整,嚴格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程序要求,嚴查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規范行為。
四、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一)明確監管重點。對列入農業農村部門清單的事項,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重點監管,守牢質量和安全底線。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二)落實監管主體。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確定監管主體,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監管主體。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按照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
(三)完善監管規則標準。農業農村部行政審批相關司局要圍繞農業農村部門清單,按照事項或領域逐一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繼續深入梳理,對監管層級、監管部門不明確,以及監管規則、標準缺失或者難以適應當前形勢需要的,要及時補充完善。
五、持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行政權力事項主要是指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等。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負責編制本司局職責范圍內由農業農村部實施的和指定地方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于2022年10月底前報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審查后,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并統一公布。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國家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本地實際,修訂完善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農業農村部相關司局要依據農業農村領域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明確政務服務事項拆分標準,在推進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四級四同”基礎上,推動逐步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形成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
(三)推進政務服務規范化。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額外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對中介服務、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程序實施清單化管理。規范政務服務場所設立、窗口設置及業務辦理,統籌網上辦事入口,規范網上辦事指引,提升網上辦事深度。
(四)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外,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則,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完善容缺受理服務機制,依法依規編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五)推動電子證照擴大應用范圍。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農業農村領域電子證照有關標準和簽發規則;抓緊推動有效期內存量實體證照電子化,明確實體證照數據要素缺失、頒發機構調整等情況的處理方式,統籌建設完善電子證照庫,按照“應歸盡歸”原則將電子證照信息匯聚至國家政務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電子證照數據完整性、準確性和共享實效性。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相應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農業農村部推進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在組織推動落實、解決重大問題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放管服”改革發展合力。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二)加強統籌協調。農業農村部推進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主動協調、督促指導地方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電子證照應用、政務服務優化等工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部內有關司局的溝通銜接,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
(三)加強督促落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確保電子證照應用工作安全有序推進。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部門門戶網站等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培訓宣傳。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一系列決策部署要求,將其列入行業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大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電子證照應用等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
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農業農村部門)
農業農村部
2022年4月6日
序號 |
中央主管部門 |
許可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農業農村部 |
農藥登記 |
農業農村部(部分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 |
《農藥管理條例》 |
2 |
農業農村部 |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 |
農業農村部 |
《農藥管理條例》 |
3 |
農業農村部 |
農藥生產許可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 |
4 |
農業農村部 |
農藥經營許可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 |
5 |
農業農村部 |
農藥廣告審查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6 |
農業農村部 |
肥料登記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正) |
7 |
農業農村部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農村部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8 |
農業農村部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農村部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9 |
農業農村部 |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10 |
農業農村部 |
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審批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11 |
農業農村部 |
新獸藥研制、注冊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管理條例》 |
12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核發及標簽、說明書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管理條例》 |
13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生產許可 |
省級畜牧獸醫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 |
14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經營許可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畜牧獸醫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 |
15 |
農業農村部 |
進口獸藥注冊和獸藥進口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管理條例》 |
16 |
農業農村部 |
獸醫微生物菌、毒種進出口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6號公布,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修正) |
17 |
農業農村部 |
獸藥廣告審批 |
農業農村部;省級畜牧獸醫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獸藥管理條例》 |
18 |
農業農村部 |
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采集、采伐批準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19 |
農業農村部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農業農村部;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20 |
農業農村部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公布,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修正) |
21 |
農業農村部 |
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22 |
農業農村部 |
對外提供種質資源與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 |
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23 |
農業農村部 |
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
24 |
農業農村部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25 |
農業農村部 |
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引進、輸出、對外合作研究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農業農村(蜂業、蠶業)部門受理〕;省級農業農村(蜂業、蠶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26 |
農業農村部 |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 |
省級畜牧獸醫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27 |
農業農村部 |
新選育或引進蠶品種中間試驗審批 |
省級農業農村(蠶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28 |
農業農村部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農業農村部;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
29 |
農業農村部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省級農業農村(蠶業)部門〔由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蠶業)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30 |
農業農村部 |
從國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檢疫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受理);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1995年第5號公布,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正) |
31 |
農業農村部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
32 |
農業農村部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
《植物檢疫條例》 |
33 |
農業農村部 |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審批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34 |
農業農村部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35 |
農業農村部 |
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加工、進口和廣告審批 |
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9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9號) |
36 |
農業農村部 |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畜牧獸醫部門受理);省級畜牧獸醫部門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37 |
農業農村部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 |
農業農村部(實驗活動由省級畜牧獸醫部門受理);省級畜牧獸醫部門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38 |
農業農村部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39 |
農業農村部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40 |
農業農村部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41 |
農業農村部 |
動物診療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9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
42 |
農業農村部 |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43 |
農業農村部 |
家畜繁殖員職業資格認定 |
農業農村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44 |
農業農村部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
設區的市級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承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45 |
農業農村部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縣級畜牧獸醫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46 |
農業農村部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縣級畜牧獸醫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47 |
農業農村部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48 |
農業農村部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49 |
農業農村部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 |
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農業部令2007年第7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
50 |
農業農村部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鄉鎮政府(由農業農村部門或者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51 |
農業農村部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52 |
農業農村部 |
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漁業部門受理);省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53 |
農業農村部 |
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漁業部門受理);省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公告(2017年第14號)》 |
54 |
農業農村部 |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漁業部門受理);省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公告(2017年第14號)》 |
55 |
農業農村部 |
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進出口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56 |
農業農村部 |
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審批 |
省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57 |
農業農村部 |
建設禁漁區線內側的人工魚礁審批 |
省級漁業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58 |
農業農村部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59 |
農業農村部 |
水產苗種進出口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漁業部門受理);省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
60 |
農業農村部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農業農村部;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61 |
農業農村部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由漁業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62 |
農業農村部 |
圍墾沿海灘涂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由其指定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63 |
農業農村部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 |
農業農村部(由省級漁業部門受理);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
64 |
農業農村部 |
漁業捕撈許可 |
農業農村部(部分由省級漁業部門受理);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
65 |
農業農村部 |
遠洋漁業審批 |
農業農村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66 |
農業農村部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漁業航標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3號) |
67 |
農業農村部 |
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設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68 |
農業農村部 |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裝卸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69 |
農業農村部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漁業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