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
方案二:圈內農用地辦理轉用、征收手續后依法提供給具體項目
方案三:圈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
方案四:使用國有農用地
方案五: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方案六:使用國有未利用地
方案之七:使用集體未利用地
方案八:使用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用地不包括以下用地:
? 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
?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 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方案九:結合土地整治、村莊整治安排用地
方案十 ~ 方案三十一
使用增減掛鉤項目建新區用地的,視同建設用地;
農業項目使用國有農用地,有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權流轉、由農場職工按要求耕種等方式;
農業項目使用集體農用地,有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權流轉、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拍賣、由原農戶按要求種植等方式;
使用四荒地等未利用地的,有承包經營、四荒地拍賣、流轉等方式,使用年限最長50年,使用方向包括開荒造林、治沙改土以及休閑農業、設施農業等,用于非農業建設需要審批;
農村三項建設使用圈內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后,再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
符合條件的農村道路用地和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屬于農用地,不屬于建設用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占建設用地指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用地,按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不辦理征收、轉用手續,不占用指標,但應當足額安置補償。
根據項目具體需求不同,還有填海造地、搶險救災用地、臨時用地、先行用地、一般采礦用地、石油天然氣鉆采及配套用地、閑置地處置與利用、工礦廢棄地利用或復墾置、低效地再開發利用、管線用地(需設置地役權)、低丘緩坡用地、光伏用地、新產業新業態用地以及農村黨建、醫療、圖書、體育等配套用地等用地解決方案可供選擇。
可以看出,土地政策梳理集成可以形成了很多種用地解決方案,政策應用空間很大,不管是搞房地產開發、搞工業建設項目,還是搞特色小鎮建設,如果不懂土地政策集成應用,會錯失很多的機會,增加很多工作難度和開發成本。